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96年度婚字第45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除再審程序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送達再審原告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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