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6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退職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91號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代表人乙○○(財務長)訴訟代理人 朱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職金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訴誠字第0960000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聘於被告任雇員,95年2月間離職,被告竟誤計工作年資,致短付退職金新台幣(下同)82,190元。經訴願仍不獲救濟,因而請求撤銷被告拒付書函及訴願決定等等。經查原告與被告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為私法之關係,被告拒付書函,為私法上之意思表示,原告不服,核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本件請求之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第八庭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