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9號上訴人 何可瑜 被上訴人億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祐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081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提起上訴,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721元(28,081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9,360元(計算式:28,081元–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