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戴文邦
戴淑芬 戴淑慧 戴淑婷 戴淑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戴興來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