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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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間因九十七年度審重國字第五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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