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堃徹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堃徹與 羅雅馨 曾為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晚間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鄉○○○○鄉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見告訴人 陳永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該路段編號豐七71號電桿旁欲搭載羅雅馨,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騎乘上開機車直接往告訴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衝撞,致使該機車前擋泥板、右側護條及排氣管護片破損致令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