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郭淑慧律師上列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查被告共同涉犯強盜等案件,有同案被告甲○○、乙○○於本院彼等審理中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其顯有逃亡之事實,並其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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