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蔡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2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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