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金德興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文慶 即慶寶輪胎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