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根吉納食品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