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棟法定代理人乙○○
棟相對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
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92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