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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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甲○○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返還土地之價值計算,為19,764,000元(計算式:1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2,00
0元=19,7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5,976元,扣除前原告所繳交裁判費190,376元,核應將溢收之裁判費4,400元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