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976,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3月2日起至133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①②93年3月4日③94年10月26日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2,000,000元②7,980,000元③1,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3年3月4日③99年10月26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①②96年10月4日③96年9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960,6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丙○○○○○○於96年5月18日將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1件、建華銀行MMA理財金貸款申請書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交易明細3件為證。
四、又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第三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7-15│建│134.58│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0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位││││││││層│層│層│層│層│樓││││││├──┼─┼──────┼────┼────┼─┼─┼─┼─┼─┼─┼─┼──┼─┼─┼──┤│001│6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39│75│82│76│27│73│37│RC造│50│平│全部│││71│建平十七街13│平區新南│RC造│.3│.9│.0│.2│.5│.4│5.││.3│方│││││7號│段37-15││3│3│5│7│3│0│67││0│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