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6月18日起至125年6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0年6月20日邀同第三人 翁榮坤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6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15,8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5│建│0│00│3315│10000分之27│└──┴───┴────┴───┴──┴─┴──┴──┴────┴──────┘┌────────────────────────────────────────┐│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5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11││││││11│296分之1│││43│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之1號│段85地號│土造│9││││││9││├──┴─┴──────┴────┴────┴─┴─┴─┴─┴─┴─┴─┴────┤│「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7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2│55│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4層樓房│89││││││89│鋼筋│9.│平│全部│││00│永華路2段81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9││││││.9│混凝│93│方│││││號6樓之4│段85地號│土造│7││││││7│土造││公│││││││││││││││││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7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