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金忠蓉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複代理人 彭瑞明 律師被告上乾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被告 許俊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