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關志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義忠李義文花崇元花玉青花玉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花崇元、花玉青、花玉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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