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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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林永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之名稱。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為之處分,並未記載其地址及代表人。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地址及其代表人(其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為 王在莒 )之起訴狀。
二、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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