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博堅 債務人同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信豊 債務人 簡陳貴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二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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