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淑敏陳宜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宜菁」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淑敏即陳宜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支付命令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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