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訴人 曲家傑 被上訴人 羅珮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其於審理中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擴張增加請求金額5萬元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上訴人僅繳納4,000元,尚不足550元,加計上訴時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6,825元(計算式:4,500+2,325=6,825),合計為柒仟參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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