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債務人 柯羿婷 即 柯雅毓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提出每月擺攤租金18,000元之租賃契約影本及自100年8月起迄今每月支出營業成本之相關單據。
⒉提出每月領取租金津貼5,000元之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2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29,460元(已扣除扶養費及勞健保支出),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⒋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貸款,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⒌債務人應提出經營 喬姿 髮型設計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
事業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97年至102年全年簡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經營喬姿髮型設計嘉店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所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