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務人 郭政雄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每月除領取老人年金3,500元外,有
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例如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⒉自100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債務人是否曾請領勞工保險退休給付,如有領取應說明領取時點及金額。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債務人配偶 郭蔡延蘭 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子女每月有無支付債務人扶養費用,如有支付,金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