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蕙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二、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四、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八、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陳報)、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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