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權人鼎盛資產管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唐靖雯
債務人 郭芷鈴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段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