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04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漢昇 人2債務人 張葆源
一、債務人張漢昇、張葆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640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無從得知債務人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對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份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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