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7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來旺 被告 林亮玎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李來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乃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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