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李賢南
謝心慈 李南德 彭欣慧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幸福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1971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有關本院102年度補字第34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8所列物品之市價現值,並應提出購買之價格證明或相關參考資料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