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張清郎
李慶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昆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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