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豐洲鮮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莉 被告 林婉蓉 即築地鮮魚小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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