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潘裕成 原告 邱漢忠 原告 羅景清 原告 彭雪玉 原告 楊正隆 原告 黃雅榆 以上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尊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許峻瑋 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潘裕成、邱漢忠、羅景清、彭雪玉、楊正隆、黃雅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元、壹佰貳拾玖萬伍仟元、捌拾陸萬元、貳佰壹拾捌萬元、壹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13,870元、9,360元、22,582元、11,197元(11,197元由楊正隆、黃雅榆共同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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