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81號聲請人展曳車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發 相對人承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禎詒 相對人 黃麟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拾伍萬元,其中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3日共同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6年10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