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原告丙○○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偽造文書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楊櫻花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被告乙○○等調解委員楊櫻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於本日調解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不另制據。(簽名: 邱寶慧 代)
二、被告乙○○、丁○○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分二期以匯款方式給付(匯款銀行:
臺灣企銀東高雄分行;匯款帳號00000000000戶名:丙○○),第一期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給付捌萬元;第二期於98年12月31日給付柒萬元。其中一期如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不追究本案刑事責任。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