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49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即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時,並未指摘本件有何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本院審諸卷內證據,亦無前揭得上訴之理由,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從而被告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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