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1×10×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說明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自95年7月17日起至97年7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向政府租地耕種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醫藥費、尿布奶粉、救星救養院)等證明文件。
六、 陳松山 及 陳江河 、 廖金枝 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1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及勞、健保投保資料。
七、聲請人子女 陳俊呈 、 陳佳姿 近1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