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5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陸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