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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