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哲輝選任辯護人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簡涵茹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並補充:同案被告 余聖福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哲輝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因病死亡,此有辯護人 陳報 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