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寬諒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寬諒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