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樺億行 法定代理人 李書儀 被告 李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停止所有在臺東地區香菸販售的行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依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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