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複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4樓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