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222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相對人乙○○
段360丙○○戊○○法定代理人丁○○
段36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相對人3人之母親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3人母親丁○○」。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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