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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