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李威慶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被告 蘇李雪如
蘇俊德
蘇耿德
蘇純慧
吳淑美 蘇純婍
蘇純妍
蘇繼棟 蘇彥凱 即 蘇文德
蘇純怡
蘇繼鴻 蘇詵詵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蘇貞貞
林東明 林柏志
林柏村
林柏君
蘇婷婷 蘇灼灼 王榮德
曾黌 黃仁泱 曾慧 曾彬雄 曾文鈞
曾梓修 曾美芳
曾美幸
連 曾美鈺
曾佩芷 鄭瑞淇
鄭振權
鄭瑞霖
譚如鼎 譚如章
譚子渟 即 譚湘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林尚毅
戴婉如 被告 徐范春梅 兼上一人法 徐惠華 定代理人被告 徐國忠
徐惠明 吳伯長 徐訓台
徐榮華
朱昭勳 (即 徐訓昌 之遺產管理人)
鄭景勻
楊鄭久美 曾鄭淑容
劉鄭淑蘭 謝菊蘭 翁林洧 鄭翁 旭如
翁旭芸 翁雅惠
翁林柚 鍾信均 鍾韻琪 鍾佳惠 鍾怡君 翁碧蓉
鄭香森
張仟杰 胡乾鈞 江婉君 鄭柯姈嬅
柯姈媖
柯姈媛 柯達三 柯欽仁 沈毓甡 沈毓明
沈曉瑜
鄭熒和
范玉芳 范玉燕
范整銓 范整銘 范玉桂
范秋玲
鄭榮和 鄭忠雄
鄭武宏 即 鄭建順 之承受訴訟人
鄭雪芬 即鄭建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一男 即 吳月霞 之承受訴訟人
陳克旭 即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弘玉 即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受訴訟告知人 謝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