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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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和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4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內湖分│10,133元│DA0000000│94年4月18日│││ 李佳霖 │行││││├─┼─────────┼─────────┼─────────┼─────────┼─────────┤│2│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內湖分│344,794元│DA0000000│94年4月18日│││李佳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