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相對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臺中縣大里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此有該會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中扶田字第0九四0000二七六號審查決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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