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張妙如檢察事務官相對人陳連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連(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0鄰○○○村0號)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卅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自63年8月30日失蹤迄今已逾四十多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3年度亡字第56號公示催告裁定,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上載:「63年8月30日行方不明」等語足資佐證;此外,並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函查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上開各項查詢表可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63年8月30日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業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63年8月30日失蹤,計至70年8月3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