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3號抗告人 楊宗財 訴訟代理人 林碧惠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育瑄 等間因105年度金字第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