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97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泫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並請更正。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