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 顧家榮 上列聲請人顧家榮因與相對人 羅芳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顧家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又提示日亦不可先於發票日。故請釋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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