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曾琨豪 兼法定代理人 曾雅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附民被告 黃盛澤 上列附民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7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